吉安市论坛

首页 » 问答 » 地理 » 江西吉安孙运彩律师对于胎儿权益保护的不足
TUhjnbcbe - 2024/5/3 17:38:00
怎么治疗皮肤白癜风 http://pf.39.net/bdfyy/bdfhl/220321/10467309.html

胎儿的生命权受于人为选择权的侵害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胎儿作为弱者其权益方面极易受到侵害,并且案例越来越多。胎儿自精子与受精卵结合成为受精卵,再经过细胞分裂发育成为胚胎,便已经拥有生命,当今世界已有很多国家从源头保护胎儿,在刑法中明令禁止堕胎行为,但对于堕胎行为,从某种程度上也并非完全取决于法律的硬性规定,如因被强奸或者胎儿及孕妇自身健康等原因,堕胎行为可以有合理解释,但无论怎样胎儿的生命权都极易受到威胁,加之三胎政策的放开、某些家庭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思想和性别歧视使得胎儿的生命权受制于家庭人为思想的选择,但我国并未出台关于保护胎儿生命权的详细法律规定,即便有些国家明令禁止堕胎行为,但当妇女的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时在一程度上是可以选择堕胎,我国在胎儿享有生命权益和妇女是否有权选择自由堕胎,二者发生冲突时仍有争议,使得在现实中胎儿的生命权往往受到家庭人为的选择,生命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需要继续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工作。

胎儿的健康权未得到全面承认

胎儿的健康权是否可以得到全面承认,是否享有健康权争议很大,以往在江苏南通市的吴某诉杨某之间发生的交通肇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杨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吴某致使吴某腹中胎儿早产,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吴某腹中胎儿早产,而吴某并未遭受重伤出现不适,虽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对于胎儿的侵权赔偿却不予以支持,认为我国法律只保护活着出生的自然人,因事故发生时其腹中胎儿并未出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因而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更无健康权一说。所以不予支持,故法院驳回吴某的此项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孕妇遭受外力伤害造成腹中胎儿健康受损的案例频出不穷,通常都是将此诉求作为孕妇身体健康权进行损害赔偿处理,认为此种做法不利于保护胎儿的健康权益,忽视了对胎儿的保护,然而在这方面法律又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并没有完全承认胎儿的健康权实为法律中的漏洞,可见对于胎儿健康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足。

孙运彩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毕业后一直投身于法律行业。曾就职于法院和司法局等司法系统,有着深厚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夯实的实务经验,积极主动投身于法律援助公益事业,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无数,被当事人誉为“知心律师”、“正义的守护者”。现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事务部律师,为数十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和法律风险防控指导。

1
查看完整版本: 江西吉安孙运彩律师对于胎儿权益保护的不足